刘俊晓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越秀区看守所
来源:刘俊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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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阶段,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经过批准,但应书面通知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和委托书(聘请书),并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对于中央六部委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5日内安排律师会见。
对侦查机关应当安排律师会见而不予安排会见的,律师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要求依法纠正;上级主管机关应在接到律师反映5日内予以解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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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晓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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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俊晓
  • 执业律所: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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