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的理解
来源:陈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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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的理解
陈文军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先看看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就是说,除4种情形之外,婚姻均是有效的,不能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2、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只能作为撤销结婚登记的理由。
撤销结婚登记,是针对民政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3、注意法律上“撤销”与“无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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