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安律师亲办案例
[原创]何谓医疗侵权诉讼的倒举证原则
来源:张荣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2
浏览量:683

                     保定律师  张荣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法学界普遍认为这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这种特殊的规定与下列因素有关:(1)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大多掌握病历,在举证方面占有优势地位。(2)可以促进医疗机构在医疗阶段尽早地查明病情、做出诊断和鉴别诊断,尽快做出有针对性的治疗方案,减少误诊误治。(3)促进医疗机构建全病历的书写、保管、查阅等以及永久保存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不是绝对的,是建立在原告对提起诉讼的基本事实“表见真实”的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移。原告提起诉讼,首先就与医疗机构的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证明清楚。通常的要求是:原告提供就医的证据,如收费票据或者从医疗机构复制的病历以及足以说明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书面材料和患者有损害结果的检查资料,然后,举证责任开始转向被告方(医疗机构)。被告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举证,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证明清楚后,举证责任又转向原告方。

   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只适用于医疗机构掌握病历资料的住院患者,对于门诊病例和急诊患者,如果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不适用该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能否适用于医疗合同纠纷案件?笔者认为:合同纠纷是双务行为,当一方提出另一方违约时,从对方掌握的材料中不可能证明这一点,不应适用该原则,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以上内容由张荣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荣安律师咨询。
张荣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755好评数2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北保定市竞秀区昕秀园6栋C座。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荣安
  • 执业律所:
    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62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
  • 地  址:
    河北保定市竞秀区昕秀园6栋C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