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社保,退休后又无法补缴,导致退休金无法领取的赔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崔常松律师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退休后又无法补办社会保险,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近日,枣庄市某区法院审理了首起这样的案件,依据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判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赔偿退休后15年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5.65万余元。
刘某某在1995年以来一直在某国有公司从事保卫工作,但该国有公司一直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刘某某现达退休年龄,无法领取退休金.劳动保险部门也无法为其补办养老手续. 退休后,何刘某某因拿不到足额的退休金,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该国有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将社保争议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劳动者社保待遇损失的救济标准缺乏规定,法院一审最终形成了以劳动者所在地区上一年度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结合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确定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方法参考当前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岁,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为月基数一次性计算15年判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