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雪瑞律师亲办案例
就餐时财物被盗,餐馆有无赔偿义务
来源:吴雪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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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女士某日与女儿前往某快餐店就餐,在用餐完毕后,突然发现放在身后的包包不翼而飞了,餐厅方在得知该情况后也随即报了警。现陈女士认为,其钱包是在快餐店用餐时丢失的,餐厅具有一定过错应当赔偿自己部分损失。而餐厅方则辩称其已经在餐厅醒目位置贴出“注意保管随身财物”的告示告知顾客,对于顾客随身财物的丢失不因承担任何责任。
【解析】消费者的确享有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人身及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当人身或财产损害发生时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因视其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快餐店在店堂内张贴有提示顾客保管好随身财物的告示,视为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提示和告知义务。而在陈女士的包包被盗后,餐厅方也及时报了警予以了必要的协助,因此该餐厅已经尽到了相应职责,无需再对陈女士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类似情形中,我们一般认为经营者只要提供了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就无需再对消费者的财物尽更多的注意义务。因为消费者至餐厅就餐,其与餐厅之间并无保管关系,餐厅对消费者随身携带的财物也无保管义务。再者,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来说,对于自身财物具有更强的谨慎保管的意识,因此基于一种公平的理念,将在公共场所中对于个人财物的保管和注意义务分配给消费者本人也更加合理。律师提醒,消费者至公共经营场所消费时,可将贵重财物寄存在指定存放处以此保障财产安全,若寄存的财物发生丢失也可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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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雪瑞
  • 执业律所:
    太仓市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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