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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的表现及处罚(一)
来源:杨永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5
浏览量:1524
                            土地违法案件的表现及处罚(一)
                          非法转让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其行为不仅包括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还包括擅自转让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等,我们这里专门讲解非法转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当然,这并不是说,法律就完全禁止农民集体的土地进行合法的流转。如果是将农村集体土地以出让、转让或出租等方式用于农业用途则是法律所允许的,即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生产。这里的不得出让、转让、出租指的是未经过国家土地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之前的出让、转让和出租。经过土地征收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转化为国有土地,就不再受此规定的限制。由于我国对土地征收限制较为严格,很多地方政府无法通过土地征收程序获得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而提高财政收入,而某些地方领导对将耕地变为建设用地,搞房地产等项目的积极性又很高,就出现了变相出让、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比如:很多地方搞的生态观光园、生态大酒店之类的项目就属于违规占地。他们在农民的耕地上建起大酒店、旅游山等永久性建筑物,只有一部分种上树木、蔬菜等农作物,对上对农民的交代均为农业项目开发,实质是非农业建设用地。还有就是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当作一般农用地进行林业、畜牧业等所谓的经济项目,严重违反了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生产的法律规定。
综合以上规定可知,凡是未经过土地征收程序而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非法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都是违法行为,不但要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法占地数量达到一定程度的,还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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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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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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