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一方或者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进行分割?在司法实务中又是如何操作的呢?今天我以问答的方式做下阐述:
1.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工资性,属于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质是给职工增加了部分住房工资。而婚姻法第17条也明确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公积金账户的进项数额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住房公积金中的共同财产如何划分?
举例说明:张三和李四结婚,婚前张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8000元,离婚账户额增至23000元,那么张三公积金账户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是23000-8000=15000元;
3.既然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那离婚是是否可以将公积金取出进行分割呢?
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职工住房资金的来源稳定性,它的用途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住房公积金条例列举了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有:购买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换句话说,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公民不能以离婚这一事实为依据去提取住房公积金。
4.司法实务中,法院是如何操作的呢?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对公积金进行划分,然后运用补偿的方式进行执行结案。如前例,张三和李四共有15000元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一般会判决张三对李四进行7500元的作价补偿,这样就完美的解决了执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