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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意见
来源:佛山万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3
浏览量:726

佛劳社[2005]206号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意见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局):

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补缴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过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补缴或在社会保险稽核机构整改意见规定限期内办理补缴的,可按本意见处理。

二、补缴项目和朔及时间

补缴项目包括社会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

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朔及时间,在同一单位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计算,最早可从我市(区)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的时间计起:

1、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最早可从我市(区)贯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的时间计起;

2、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最早可从我市(区)报经省批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时间计起;

3、补缴失业保险费,最早可从我市(区)贯彻《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6]42号)的时间计起。

三、补缴标准

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以申请补缴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申请补缴时的费率进行补缴。

员工个人按历年的本人缴费工资和费率进行补缴,并计收利息。历年缴费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员工历年月平均工资情况,在历年本市(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至缴费工资最低标准范围内核定。

如因缺乏凭据而无法证明员工的实际收入,则员工的缴费工资按历年市(区)缴费工资最低标准核定。

四、相应待遇的确定

1、补缴的年限作为相应社会保险项目的缴费年限计算待遇。

2、补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缴费工资除以历年本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员工个人补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包括利息)分别计入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划入部分按员工本人历年缴费工资和划入比例计算。

4、补缴年限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办理程序

1、属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为员工补缴的,由用人单位相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按要求提交情况报告、劳动合同书、职工花名册、发放工资的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补缴手续。

2、属于举报、投诉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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