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赏律师亲办案例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唐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1
浏览量:312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唐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唐赏律师咨询。
唐赏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75好评数15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东海大道19号兴邦大厦9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唐赏
  • 执业律所:
    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3*********81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宿迁
  • 地  址: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东海大道19号兴邦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