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小晓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没敢分财产,离婚后如何拿回来
来源:崔小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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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尤其是协议离婚时,有些是经过深思熟虑,有些是凭借一时冲动,有些是为了委曲求全,也有些是权衡利弊后的选择。正因为离婚时的情况不同,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上也就会产生各种问题。比如离婚时出于各种原因而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离婚后该如何处理?


【案例】
卢女士与范先生于1997年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破裂,两人于2003年协议离婚。两人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写的非常简单,仅仅写了“婚后无共同财产,双方无共同债务,男方给女方6万元。”事实上,两人于2000年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产证上写了2个人的名字。据卢女士称,当时因不堪男方的家暴,一心只想尽快摆脱男方,离婚协议才写的非常简单。离婚后,双方曾就房屋分割问题进行协商,但因男方较为强势,并未达成一致。2014年,卢女士终于下定决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卢女士委托律师将范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这套房产。范先生在法庭上辩称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就房屋进行了分割,约定房屋归男方,而男方支付给女方的6万元就是房屋折价款。卢女士的律师当庭反驳该6万元系1999年左右老房子动迁所得的动迁安置补偿款,补偿款共10万元,女方分得其中6万元,男方分得4万元。卢女士的律师还去动迁办将当时的动迁资料调出,证明了卢女士的说法。
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判决房屋归范先生所有,范先生需支付房屋折价款32万元给卢女士。


【解析】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在适用时还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该规定并不能涵盖离婚时尚未分割共同财产的所有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就很好地完善了这一点。
首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包括两种情形,1、离婚时,双方都知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由于双方都疏忽、遗忘等原因漏分的财产;2、离婚时,双方都不知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后才发现的财产,如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的本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的的财产性收入,或者由于财产被错误没收或者代管或查封,离婚时没有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再就是如离婚前一方,或双方实际已经继承的财产而双方都不知道这继承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等。
其次,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无时效限制。
审判实践中,法官会重点调查系争财产是否是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只有确定财产属于离婚财产分割时未涉及未处理的共同财产,法院才会依法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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