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羽鹏律师亲办案例
【转】二手房“一房二卖”履行顺序认定
来源:钟羽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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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是以陈某等六人按各占六分之一产权份额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分别办理了委托陈某、曾某出售房屋的委托书。2011年3月15日,陈某等六人(为甲方)与李某(为乙方)签订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以3500万元的成交价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同日,陈某收到了李某支付的350万元的购房定金。之后陈某分别写下了收到罗某600万元和400万元定金的《收款收据》。陈某同时向中介公司发出撤销其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的《通知函》,但李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2011年3月31日,陈某(为甲方)与罗某(为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罗某写下了向曾某、陈某借取3700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的《借据》,之后双方办理了涉案房屋过户至罗某名下的手续。后李某起诉要求陈某过户涉案房屋并申请查封了房屋的部分产权,房管部门向罗某和陈某等六人发出了《不予登记决定书》。陈某至今未将涉案房屋移交罗某及李某使用,现该房屋的产权仍登记在陈某等六人名下。后罗某起诉要求陈某将涉案房屋登记至罗某名下并交付罗某使用。第三人李某主张陈某等与罗某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陈某等六人继续履行与李某的买卖合同,为李某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让至李某名下的登记手续。

最终,法院确认陈某等产权人应履行李某合同(交易价款为3500万元),对李某要求履行其与陈某等人的合同以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某表示愿意一次性将剩余房款3150万元支付给陈某等业主,法院予以准许。对罗某要求履行交易价款为3500万元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手房出卖人“一房二卖”,先后与不同的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尚未完成所有权转移、能够排除出卖人与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以及前后合同均具备履行条件的情况下,判断履行哪一份合同应对两份合同的成立时间、有无合法占有讼争房屋、合同履行程度及买受人的履行能力等情况进行分析,并结合合同当事人的合意进行综合考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房产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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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钟羽鹏
  • 执业律所:
    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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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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