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月娥律师亲办案例
实务中关于财产保全以及错误保全的法律责任的认定
来源:王月娥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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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证明,民商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执行难等问题,具有积极有效的作用,财产保全措施在民商事案件中被大量采用。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害的案件也大量出现,对此,现有法律仅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对如何认定财产保全错误及因财产保全错误遭受的损失没有作详细的规定。因此,笔者通过案例为大家分享关于诉讼中保全措施错误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确认。


一、关于诉讼保全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同时,法律亦在其它方面作出了规定,如诉前保全、证据保全等。
为进一步强化被申请人的程序救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同时,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还对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作出一定限制。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予以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还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为了强化维护关于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的合法利益,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另外,还有一些特别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对诉讼保全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财产保全的对象和期限

1.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2.财产保全的期限
不同种类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
根据新修订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因此,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续封、续冻、续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变。


三、关于错误保全的法律性质

1.因错误申请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特别法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侵权责任纠纷部分新增设了“因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四个三级案由。可见错误申请保全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发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虽然申请诉讼保全是法律赋予民商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为防止申请人错误行使该权利,我国相关法律已作出限制性规定。
2.因错误申请保全引发诉讼的管辖
新修订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诉中保全错误的,由于错误申请保全致人损害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责任应属民事责任,除相关司法解释已对诉前保全不当引起的纠纷已明确管辖的,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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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9*********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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