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 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0**号
原告:林生。
委托代理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陈辉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林生诉称:原告于2011年10月25日为其所有的车牌为粤A的宝马X6的汽车向被告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10月26日至201于年10月25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2012年2月8日15时原告的车辆在沈海高速公路西行2674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山高速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5**号认定,经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造成原告车辆损失738871元,鉴定费21600元。另有1200元事故车吊车费和拖车费630元。原告向被告购买了车辆商业险,与被告达成了保险协议,该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根据被告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原告的保险机动车是在合法的驾驶过程中,造成了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需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因此,被告需赔偿原告财产损失。现诉请:一、判令被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738871元、鉴定费21600元、事故车吊车费1200元、拖车费630元,共计76230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保险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前向原告林生支付款项606057元。原告林生将对第三者享有的追偿权转让给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对修理旧件进行回收,并对标的车辆粤A车进行复勘。 原告林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后记:如今大量的名车豪车不断涌现,对自己的爱车,大家都购买了齐全的强制险和不计免赔责任商业保险,花费不少,但一旦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害得车主们束手无策。本案林生的宝马车刚买了不久,在外地收费站被无故的连环相撞,肇事车没有购买足够的保险,无钱可赔,保险公司也以保险车辆无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害得林生没有了办法。后通过网络找到本律师,本律师通过调解无效后,直接诉至法院,通过诉讼和说理,使保险公司明白了其中的法理,积极和4S店沟通,协商价格,最终通过协调,直接赔钱取车,使林生及时拿回爱车,避免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本案最主要的保险无责免赔,这在法律上属于霸王条款,且明显与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保险法不合,保险公司认识到问题后,主动解决理赔的问题;再者就是因为对方没有赔付能力,案发在外地,理赔不方便,如果选择当地的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方便自然而知,不得不说此案为一成功案例。本案陈辉律师车主胜诉,顺利修理好车,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赔偿,取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