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但是,离婚纠纷是相当复杂的,发生纠纷的原因,感情破裂的程度,当事人的表现,对子女和社会的影响等,都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个法定条件,是审判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一般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纠纷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婚姻关系的现状等方面进行考察。
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即夫妻关系赖以建立的思想条件。当事人的结合是自觉自愿的,还是包办强迫的;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合的;是出于真挚的爱情,还是出于某种错误的动机,等等。
看婚后感情,就是要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做全面的分析。双方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状况、生活作风、志趣爱好,都会不同程度地反映到夫妻的感情上来。只有通过深入地调查研究,才不至于在双方各执己见的情况下无所适从,才能得出符合事实真相的结论。
看离婚原因,就是要找出引起离婚纠纷的主要矛盾。离婚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当事人提出的离婚原因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甚至故意制造种种借口,用来掩盖自己的真实动机,且离婚原因有直接和间接之别。因此,一定要把握好离婚纠纷产生的真正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分清双方的是非和责任。
看婚姻关系的现状,就是看离婚纠纷产生之后,夫妻矛盾是否激化以及激化的程度;要查明夫妻间的感情是否已完全消失,双方有无和好的愿望和可能,等等。
(摘引自《民事证据规则操作实务与典型案例评析》,周继军、鲍雷、刘玉民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