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的条件很苛刻。有很多劳动者来电咨询,用人单位效益不好,经不其起主管的百般“呵护”,轻易和公司“好合好散”地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然而去办理失业保险的时候,却因不符合办理条件而被“拒之门外”。这是为什么呢?其实原因很简单,这是中了用人单位“金蝉脱壳”的伎俩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而第41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正是用人单位效益不景气,无法再存续下去。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了”好合好散“的协议,解除合同的性质完全变了味,由”裁员“变为”平等协商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对劳动者进行任何的经济补偿。
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所以,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不能“心太软”,否则你的合法权益就会被你“合法地”抛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