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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青岛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黄义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2
浏览量:2549

2015年青岛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据实计算

2、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③ 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④ 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

3、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住院天数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误工费

误工天数×误工收入

⑴误工天数确定:

③ 未伤残: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

④ 伤残: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⑵误工收入确定:

③ 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④ 无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

护理人员收入×护理期限

⑴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

⑵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护理人数原则上是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去顶护理人员人数。

6、营养费:赔偿费用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交通费:以正式票据据实计算

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结合

8、住宿费

9、残疾赔偿金

⑴受害人不满60岁

⑨ 城镇居民:38294元×20年×伤残等级系数

⑩ 农村居民:17461元×20年×伤残等级系数

⑵受害人60岁-74岁

⑪ 城镇居民:38294元×【20年-(实际年龄-60)】×伤残等级系数

⑫ 农村居民:17461元×【20年-(实际年龄-60)】×伤残等级系数

⑶受害人75岁以上

⑬ 城镇居民:38294元×5年×伤残等级系数

⑭ 农村居民:17461元×5年×伤残等级系数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地相关标准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⑴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

⑦ 城镇居民:24016元×(18岁-实际年龄)÷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等级系数

⑧ 农村居民:10808元×(18岁-实际年龄)÷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等级系数

⑵被扶养人18岁-60岁

⑨ 城镇居民:24016元×20年÷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等级系数

⑩ 农村居民:10808元×20年÷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等级系数

⑶被抚养人60岁-74岁

⑪ 城镇居民:24016元×【20年-(实际年龄-60)】×伤残等级系数

⑫ 农村居民:10808元×【20年-(实际年龄-60)】×伤残等级系数

⑷受害人75岁以上

⑮ 城镇居民:24016元×5年×伤残等级系数

⑯ 农村居民:10808元×5年×伤残等级系数

①受害人死亡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不乘以伤残等级系数即可。

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地相关标准计算。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

辅助器具的根管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狗的意见确定。

12、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同伤残赔偿金,但是不乘以伤残等级系数即可。

1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③ 侵害人是自然人:1000-5000元

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5000-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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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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