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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和终止的区别及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和终止的认定
来源:赵广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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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和终止的区别及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和终止的认定


犯罪未遂,是有犯罪的动机而且已经实施犯罪,但因其他原因而停止。

犯罪中止,是实施犯罪时由于自己的因素而停止犯罪行为的。 犯罪终止,是犯罪分子已经完成整个犯罪行为,并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区别是: 1,犯罪未遂不是实施犯罪人的主观意志停止犯罪的,而犯罪中止则是主观意志放弃犯罪行为的;

2,犯罪终止与犯罪未遂都是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只不过前者已经完成犯罪的整个过程,而后者是实施到一部分不得不停止下来。

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

(一)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作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不过有一种情况,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消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应认定为中止。

综合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理解和认定的难度,随着刑法学理解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实践的总结完善,相信对犯罪中止的模糊认识最终会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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