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 离婚诉讼
来源: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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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段先生,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区。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女士,女,1985年12月出生,加拿大公民(有效护照号为:WB6277**),现住址: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
委托代理人叶生,男,19**年9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段先生辩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认识,2006年7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合,长期分居两地,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段女士辩称,我与原告2006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同意与原告离婚。
诉讼中 ,原、被告均确认无生育子女 ,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本院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单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段先生与被告段女士离婚。
二、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先生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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