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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张某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来源:马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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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2013年7月从本市一所名牌大学毕业,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会被本市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录用,企业与其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半年后因工作需要,企业安排其出国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前企业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张某培训结束后,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因本人原因与单位解除或者违反规章制度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去年年初张某培训结束回企业工作。去年10月初由于张某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生产事故,造成了企业较大的经济损失。企业以张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张某尚在服务期内,企业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张某不愿支付,即与企业不辞而别。于是,企业就将张某告到劳动仲裁,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仲裁委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企业认为,为了培养张某,企业安排其出国培训,企业化费了不少精力和财力,仅培训费用就用去十几万元。当初送张某出国培训时与其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为5年,如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或违纪被解除合同的,须赔偿尚未服务期限的费用。现在,是张某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支付尚未服务期限的违约金。企业在庭审中向劳动仲裁提交了企业与张某签订的培训协议及为张某培训而用去的费用单据等。


(明 言)


张某则认为,自己与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是未满,本人已为企业作出一定贡献,现在是企业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本人愿意继续为企业服务,为什么还要我支付违约金?对于企业要求赔偿十几万元违约金的要求本人不予同意。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进入企业后,企业出资给予培训,并且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张某培训结束后要为企业服务5年,培训结束后如果因本人原因与单位解除或者违反规章制度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应承担约定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张某应当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尚在服务期内,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由此可见,张某因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条例》的规定,张某因与企业约定了服务期,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应该向企业支付违约金。故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要求张某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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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晓伟
  • 执业律所: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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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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