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宜分割的遗产的处理原则
来源:陈平凡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0
浏览量:323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不宜分割的遗产”,不是绝对不能分割,而是指如对遗产标的物本身进行实物分割,可能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实际效用的遗产。对于此种遗产,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按照遗产标的物的种类、性能、经济用途以及继承人的需求等,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陈平凡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397516088
在线咨询QQ群:81704670
地 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A区(神龙大酒店对面)
网 址:http://www.cpflawyer.com 长沙律师
http://www.csfc168.com 长沙房产律师网
邮 箱:cpf@cpflawyer.com
以上内容由陈平凡律师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平凡律师团队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