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律师亲办案例
手机电池炸死人 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陈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7-07-10
浏览量:1111
手机电池炸死人 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陈伟律师对此案的评议

 

随着手机的普及和通讯行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手机。但是,昨日各新闻媒体报道的甘肃金塔“手机电池炸死人”事件,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人们对手机的安全问题也第一次提出了担心。据悉,这是全国第一首手机爆炸致人死亡的事件。这里面关系到很多方面的问题,包括法律问题。

据兰州晨报73报道  2007619,甘肃金塔县一电焊工作业时,手机电池突然爆炸,导致其肋骨断裂并刺破心脏而死亡。警方初步认为是由于手机电池在高温下发生爆炸。手机电池爆炸致死人命的,在全国尚属首例。”

对于手机电池爆炸致人死亡,死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陈伟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

本案中,死者家属可以通过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赔偿的法律责任:

一、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死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最终导致死亡。因此,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因工死亡的赔偿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可主张的权利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产品质量侵权赔偿

什么叫产品质量侵权?

产品质量侵权,也叫“产品责任纠纷”,或者“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6]26号)的规定,产品质量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纠纷,即“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

1、产品质量不合格,即该产品存在缺陷。

所谓产品存在缺陷是指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或者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该缺陷的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盗窃公司仓库里的还没有投入市场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致人损害,产品生产者依法不负有赔偿责任。

2、不合格的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失。

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只要是遭受产品缺陷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法律主体都可以成为受害者,也即具有向法院起诉的诉讼主体资格。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的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法律上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这只是内部责任的一种分摊或者承担方式,对受害者来说,没有任何的抗辩效力。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那就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以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有以下特点:

1、  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2、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方面,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即“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受害人可以只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一为被告,也可以列其为共同被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他们之间关系责任分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受害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被告及管辖的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侵权案件都有管辖权)。

根据以上规定,在本案例中,如果有相关证据能证明上述案例中手机确系某生产者生产的手机或者某销售者销售的手机,且并不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下,爆炸致人死亡的手机(即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来确定,具体包括如下费用: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另,据200775的《深圳特区报》A12版报道,“手机电池炸死人”事件续闻《定性为工伤家属获赔13万》,即死者所在的企业已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支付13万元的工伤赔偿款。按照《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法律规定,死亡家属仍有权就产品质量向相关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相关赔偿责任。

 

附上相关的信息,希望大家能够尽量地避免风险,珍情生命。

手机电池爆炸三大原因

 

  ()电池本身原因。由于电池内部缺陷,电池本身在不充电、不放电的情况下爆炸;

  ()电芯长期过充。锂电池在特殊的温度、湿度以及接触不良等情况或环境下可能瞬间放电产生大量电流,引发自燃或爆炸;

()短路。这种可能性较小。另外,消费者将手机放在高温或易燃物品旁,也有可能引起爆炸。

手机防爆攻略

 

 

 

 

  攻略之一:

  ()一定要用原厂电池;

  ()不要随意改装手机

  ()尽可能使用原装充电器;

  ()不要将电池放在高温环境下。高温会导致电池热量提升,这时极容易爆炸,所以我们对电池进行充电或是放置手机时,一定要选择远离高温的地方,同时也要避免夏天阳光的直射;

  ()不要使用破损的电池。

  攻略之二:

  ()不要长时间通话;

  ()在充电时尽量不要打电话

  ()不要将手机挂在胸前;

  ()尽量将手机放在包里;

  ()多用耳机接听电话

 

 

                                  (陈伟律师  200775于深圳)

 

 

 

 

以上内容由陈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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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伟
  • 执业律所:
    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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