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珂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配偶能否主张放弃行为无效
来源:刘珂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7
浏览量:9630

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配偶能否主张放弃行为无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刘珂律师 龙肖雪助理


【摘要】

丈夫放弃继承权,妻子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此种放弃是否有效?律师认为,只要在放弃时间、方式以及后果上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则放弃属于继承人的自由处分,应属有效。


【基本案情】

甲与乙是一对老夫妻,两人育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后甲去世,配偶乙以及三个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对于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后在遗产分割处理前,母亲乙基于对女儿戊的照顾和怜爱,和大儿子丙、二儿子丁商量,决定放弃继承权,甲的遗产由女儿戊一人继承。

遗憾的是,全家人互敬互爱的场面没能维持多久,这场继承就引来了麻烦。原来,二儿子丁先生与其妻感情不合,其妻认为自己的丈夫是恶意放弃继承,实际目的是防止万一将来离婚,他继承的财产被自己在离婚时分掉。而丁先生认为,自己和家人均是因为想要照顾妹妹才集体做出放弃继承的决定,原本的好心却被妻子误认为是在做戏。继承人选择放弃权利也不能被法律认可吗?

【律师解答】

先生面临的问题是婚姻家庭中很常见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有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从法律上来说,放弃继承的效力主要是从放弃的时间、方式、后果等方面来考虑。具体来说,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作出明确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对于放弃无效的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继承法意见》第46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具体到本案,丁先生的放弃行为在时间和方式上,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丁先生自己也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并不会产生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因此放弃行为应当是有效的。

相反,丁先生的妻子认为丁先生的放弃继承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属于单方面放弃继承,实则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法律上,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经过他人同意,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可。

先生的妻子认为丈夫本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则是对《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物权法》第29条的误读。这两个法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从而得出老公无权放弃继承、放弃继承就是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结论。

我们认为,《物权法》、《婚姻法》以及《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问题并非同义。在《婚姻法》中,“因继承取得的财产”,是指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而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还并未实际享有继承可以得到的财产,而仅是享有了继承权。此时,《继承法》赋予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是否放弃继承完全取决于继承人自身。只有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实际取得了遗产时,该部分遗产才能转化为继承人的财产,从而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至于《物权法》上关于继承开始后,物权即发生变动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减少物权的不确定性,减少财产归属不明的状况而作出的,并且《物权法》也对该条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未经登记不得处分等。鉴于不同法律之间调整的法律关系、立法目的等差异,不能用该条规定来否认继承法上关于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的规定。

其次,从法理上来看,丁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也应当是有效的。继承权属于财产权与身份权结合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法律之所以将继承财产的权利赋予特定身份的人,是旨在保障与死者有特定关系的人的利益。《继承法》规定了放弃继承也是基于此,是为了给继承人以更充分的自由选择权。现实中继承权的行使,除了财产上的考量,更多时候还掺杂着情感的因素。本案即是如此,丁先生和其余的继承人,正是为了自己妹妹的利益,而决定放弃继承权。从感情上来说,被继承人甲看到全家人如此和睦,也应当很欣慰吧。丁先生的妻子作为被继承人甲的儿媳,并不是甲的法定继承人,原本就没有继承权,而丁先生的继承权,也并不会因为与妻子的婚姻关系而受到任何影响,妻子自然也无权干涉其丈夫与被继承人甲的父子关系而得以成立的继承法律关系。

最后,从相关案例来看,大多数法院也是支持了夫妻一方对于继承权的自由处分,认为配偶无权主张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在一份判决书中,主审法官曾精辟地作出了如下论述:“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虽放弃行为的后果会影响到男方离婚时可能少分得财产,
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女方的放弃权利,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无需征得他人许可。”

综上,我们认为夫妻一方在放弃时间和方式均无瑕疵的基础上,对于继承权享有自由处分权,放弃继承不应当受到配偶一方的限制,但如果放弃继承会导致继承人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则放弃无效。当然,现实中也会存在配偶一方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就是为了达到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这时就需要看各方的举证是否有力,再由法官作出具体判决了。

先生终于可以放心了。身正不怕影子歪,自己没有做过的事,相信法院可以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么父亲在天之灵,应该也可以得到慰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以上内容由刘珂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珂律师咨询。
刘珂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9好评数2
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51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珂
  • 执业律所: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13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5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