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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商品房价格的影响
来源:叶泽扬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6
浏览量:702

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商品房价格的影响


【摘要】2011年8月13日,在一片争吵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施行,各界人士反应不一,或褒或贬。然而影响最大的还是已婚夫妻的切身利益,其中更以商品房为主要矛盾,从而对夫妻关系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冲击,与此同时,对于未婚的男女也造成一定的思想上的改变。因此,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必定对房地产,尤其是商品房产生影响。

【关键字】新司法解释,商品房,婚前,个人财产,房产登记

AbstractOn August 13, 2011, in a quarrel, the marriage law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ree formal, people from all walks of life have different reaction, HuoBaoHuoBian. But the biggest impact or married couples' vital interests, including more to commercial housing as the main contradictions, and the stability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relationship caused by certain impact, meanwhile, for unmarried men and women also causes certain ideological change. Therefore, the ne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come on stage must have real estate, especially the influence of commodity.

Key wordsThe ne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commodity house, premarital, personal property,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一 房价①的现状

房地产作为商品,同任何商品一样,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从总体上看,房价的基础仍然是价值,是房地产价值的货币体现,但又有其特殊性。房价受房地产需求量变动的影响特别大,同时,受到房地产效用及其长期发展趋势的影响也特别明显。

随着社会人口的增长以及人均收入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生活的质量。大众摆脱了追求基本温饱的思想的同时,收入和国家相关的政策为其提供了部分保障的情况下,商品房市场步入了一个活跃的阶段,进而扩大了需求量,导致房价的稳定上涨,房价上涨造成了部分大众的恐慌心理和在开发商的攻势共同作用下,需求量并未减少,房价再次上涨。如此恶性循环,房价一直居高不下,让消费者望房兴叹。不但因此而增加了需求量,房地产还是一种投资品,还存在着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在房价越来越高的今天,出现了过于重视财产的婚恋观。如果说这次新司法解释对婚恋观有所改变的话,应该说是对物质化、财产化有助推作用。

 二 新司法解释的部分理解与适用

 社会上对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喜忧参半,主要焦点在于财产的归宿问题: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

 这些条款明确阐明了财产的归宿问题,重点在于对房产的认定有了指导方向,是对出资方权利的保护。法学专家认为新解释对于婚后财产的认定,为法官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归于财产,特别是房产分割上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婚姻法及其适用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既要保护公民个人的婚姻家庭权益,又要有利于发挥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我国的婚姻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4】

 三 新司法解释改变的观念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婚姻财产关系有着明确的指导作用。正因如此,民众才会对财产问题表现出如此敏感,进而改变相应的观念。随着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国人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离婚率在不断攀升,夫妻之间的信任度也难免降低。

有一部分人认为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财势弱的一方的不公。比如对于家庭主妇,尤其是农村主妇,没有自己的收入来源,全身心投入家庭当中。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丈夫要求离婚,她们势必是受害者,这样的话,离婚后必然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家庭的分工角色就此出现了变化。在房地产经济下,房产成为影响人们婚姻生活的重要因素,传统的婚姻纠纷焦点逐渐集中在房产分割上。

目前显然最有必要的是,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当前立法的本意是什么,利弊何在,是否实际上落空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背后理念的取舍。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尚无权威的理论依据,不过,结合一些相应的理论基础以及对于现实的思考,可以适当地加以总结。【5】”

四 观念的改变对于房价的影响

人总是在进步的,观念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自身的完善而改变。观念的改变势必会改变其行为,而行为的做出必然会产生后果。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婚姻观念、价值观念的改变,以女生为主要群体。在社会现状中,绝大部分的已婚女性居住在男方的房子里,高物价、高房价以及低收入制约着女性对自己房子的需求。另一方面,在中国传统中,女性一直作为依附男性而生活的生活方式以及男女比例失调的现状,导致“无房不嫁”“高帅富优先”现象的出现。新解释的施行,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女性的寄生观念,必将把女性推进走向工作的大军中,实现自身以及创造自身的价值以达到增强自身安全感的目的。

收入增加以及加上家庭的帮助,女性的购房需求势必与日俱增。在市场经济的运作调制下,需求的增加,将直接影响房价。在现有的土地资源以及地厂商的经营理念再加上有关的政策下,房源在短时间内并不会随着需求的增加而增加,需求增加即意味着竞争的加剧,供不应求,房价必定上涨,房价的上涨将引发持观望态度的消费者产生恐慌,恐慌的准消费者也就投入到购房的行列中来,需求量的再次增加,引发房价的二次上涨。如此恶性循环,房价的上涨是必然的趋势。

性别排挤源于女性群体在社会结构中的不利地位,传统社会性别角色是构成性别排挤的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因素。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婚姻中也存在着成本与收益、投入与产出,婚姻当事人以婚姻收益最大化为目标。性别排挤减少了女性的婚姻收益,降低了女性对婚姻投入的意愿,使得女性婚姻行为在不同程度上向经济人立场转变。【6】”

五 综上得出结论

随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实施进程的推进,商品房市场会呈现出活跃的状态,开发商迎来了敛财的高峰期。如今,离婚率的攀升,财产的多样性、纠纷的复杂化,使得婚姻家庭甚至婚前财产纠纷,已演变成连带问题多、难度大的特殊民事纠纷。

城市青年受中国传统婚姻观的影响,买房结婚是一种心理情结。面对迅速增长的房价,房子对婚恋的影响由潜在的因素成为显性的因素,并成为城市青年婚恋中的权重指标,影响着城市青年的择偶、婚恋观以及婚姻生活。【7】”

 新的司法解释,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我们重新回到只是为了爱的那份纯真。倘若新的司法解释能够荡涤无房不嫁之类的扭曲婚恋观,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或许是一大贡献。

六 正确理念

婚姻是一件瓷器,想要收藏好它很困难,打碎却很容易,要想把碎片粘在一起更是困难。在这个世界中遇到走到一起的人就要好好珍惜,虽然难免会被一些物质的东西所影响,但婚姻必须是建立在人之上的唯心概念,无论男女,都应该改变对过去传统的婚姻观念,与社会相适应。

在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下以及婚姻观念的改变,婚姻的稳定性会有所提高,从而降低离婚率。也正是因为如此,房价在这个时候才会减少一个上涨的因素,从而稳定价格。

其实,新解释的出台初衷是为了稳定婚姻关系,解决有关的财产纠纷,而不是动员全民买房。曾经有人开玩笑说:“要使中国的离婚率真正的下降,最好的办法是离婚后房子归国家。”这种做法不过是利用了重财的心理。但是,不管如何,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的,为了一起面对生活而选择在一起的生活方式。

 

 

 

 

 

 

 

 

 

 

“注释”

①需经相关部门登记在个人名下并且不可移动的财产

②指的是供应量少于需求量

③女性在生活中受到各种与男性不公平的对待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M】.出版地: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8月.起止页码:5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M】.出版地: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8月.起止页码:5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M】.出版地: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8月.起止页码:56

【4】杨大文. 略论婚姻法及其适用的价值取向——兼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六条【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年02期

【5】麻爱琴. 性别视野下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第5条、第7条第10条为视点【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5期

【6】张鹤. 性别排挤与女性婚姻行为模式选择——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涉及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规定为例【J】.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年01期

【7】刘洪波. 房价翻动了城市青年的婚恋奶酪【J】.中国青年研究.2008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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