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4年12月5日,家住潦河的张某在下班途中,被一辆外地大货车撞倒受伤,经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交警部门查明,该大货车系江苏苏州某物流公司所有,司机系该公司员工,并最终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大货车仅办理了交强险,张某为尽快得到相关赔偿,委托我处理相关诉讼事宜。因肇事车辆及所属公司远在千里之外,无论是诉讼还是调解都很困难,怎么样才能为张某获取最大的利益,成为接案后最紧迫的任务。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张某可以得到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所以张某既可以在侵权行为地南阳市卧龙区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苏州某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第3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统计的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础来确定的,而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所以每个地区的统计出来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有高有低,计算出来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也不尽相同。张某最后选择统计数据高的法院即苏州某基层法院起诉,获得较高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