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可在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刘珂律师 龙肖雪助理
注:
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当事人目前实际居住的地方。
经常居住地:当事人实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丈夫陈先生均是前来广州工作的外来人员,两人婚后因感情不合,终将要走上诉讼离婚的道路。
正当张女士准备到法院起诉事宜时,却收到了来自广西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原来,陈先生快了张女士一步,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然而让人困惑的是,陈先生提起诉讼的广西的法院,并非该离婚诉讼被告张女士的户籍所在地四川,也非张女士现在的居住地广州,而是原告陈先生自己的住所地,也就是其户籍地广西。
张女士对此十分不解,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难道广西法院都不知道吗?怎么可以无视法律规定进行立案呢?而且贸然前往陈先生的老家 应诉,其中的凶险又有谁能保证?于是,张女士带着疑问前来我所进行了咨询。
【律师解答】
本案的管辖确实存在问题,张女士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而在提起异议前要解决的问题,一是我方想要将案件移送至何处?是张女士的户籍所在地四川?还是现在居住地广州?二是移送至该处的要求能够获得法院认可的机率有多大?
从张女士的角度出发,移送至两人现在的居住地广州,是最方便的,并且能够排除一些可能的人情干扰。可是要移到广州市,却又碰上了一些麻烦。由于张女士个人的疏忽,张女士在广州居住证期满后未及时续期,时间上有两个月的中断,也就是说单从居住证上显示的时间来看,张女士续期后到现在还未满一年,根据法律规定,广州并非是张女士最近“连续生活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这样看来,似乎要移送到广州就比较难了。
但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却为张女士指明了方向。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本案,张女士和陈先生均离开了自己的住所地超过一年,现陈先生起诉离婚,首先应该由被告张女士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但张女士的居住证由于没有连续一年以上,因此在法律上属于“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则应当适用新《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的后半段,即“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张女士实际上一直居住在广州,其居住时间虽然在法律层面上未达到一年,广州不能构成其“经常居住地”,但广州作为其“居住地”却是可以得到证明和认可的。因此,张女士要求本案移送广州法院管辖应当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另外,从立法目的和法理上来看,立法者之所以对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规定,原本就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的审理、调查、执行等一系列问题。而本案的原告陈先生,放着自己和被告同在的居住地广州市不起诉,要跑到千里之外的自己老家去起诉,不仅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极不方便,也会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困难。
暂且不论陈先生这一招的目的何在,从法条、法理、立法目的等来看,我们均认为广西法院对此予以立案是错误的,本案可以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广西的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张女士的居住地广州市的相关法院管辖。
听了律师的解答,张女士舒了一口气,终于可以不用跑到那么远的地方诉讼了,如果不是来咨询专业人士,自己可能真会跑冤枉路呢。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15年《民诉法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