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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负责机构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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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负责机构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由政府及其职能机构负责,并在农村征地中制订、修改政策、委托下级土管部门组织拆迁、协调解决拆迁争议、办理拆迁验收合格、审批拆迁手续等:市()政府会对下级部门的征地与拆迁工作监督,而较少从事具体拆迁工作。

1、区政府职能

区政府是拆迁过渡政府,主要行使宣传、协调督促职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所以,区级政府有权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和实施房屋拆迁。

2、乡镇政府职能

乡镇政府是农村征地与拆迁任务的实施者,任务重、压力大。乡镇土管所受市、区土管部门委托和督促,直接进行农村征地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政策宣传、调查登记、安置告示、产权确认、签订协议、支付补偿等具体工作。这些具体工作涉及到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任何疏漏都不允许发生,否则农民轻则不签协议,重则殴打拆迁人、围攻乡镇政府,上访区、市、省政府,上诉法院。而且农村征地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又是在一个熟人社会里开展的工作,工作压力、熟人关系、自身利益交织在一起,完成征地与拆迁任务的压力和难度便可想而知。虽然乡镇土管所在对农地与农户房屋的合法补偿面积、房屋用途性质、其它构筑物的补偿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对自由裁量权的任何使用不当,又会引发农民的攀比和悔约。

3、村干部职责

村干部承担部分政府农村征地与拆迁职能。虽然,村委组织不是基层,村干部不是国家公务员,与政府拆迁职能无关。但一方面,村委组织选举乡镇指导、协调、监督下进行的,村委组织的工作也一定程度上受乡镇的指而另一方面,村干部尤其是村长是农民民主选举产生,在农民中具有较高威望,村干部自然而然地成为农民的“意见领袖”。所以村干部在农村征地与拆迁起到很好的桥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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