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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死亡复核程序的若干问题
来源:黄志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1
浏览量:719

 

【摘 要】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造,为辩护律师的参与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空间。但该规定仅仅是一种制度轮廓,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本文将从律师参与的角度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阐述。

关键词 死刑复核 阅卷权 会见权 调查取证

一、构建完善的死刑复核程序制度的必要性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决定被判刑人生命权的死刑复核程序,不能草率、更不能缺乏程序正义要素的保障。因此,构建完善的死刑复核程序能够提高死刑适用的准确谨慎性,提高死刑裁判与执行的透明性、人道性。

二、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规定的不足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涉及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集中在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根据前述规定,死刑复核期间的辩护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并且可以主动要求当面发表意见。但是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程序告知义务在前,仍然不能解决辩护人无法与最高法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的困难,导致这一程序仍然难以落实。

此外,辩护律师在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实务操作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律师的会见权

看守所往往以死刑复核程序仅仅系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或者监督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死刑复核程序律师享有会见权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导致被告人期待通过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申辩的机会落空。

2、律师的阅卷权

该问题主要集中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新聘的律师,因当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阅卷权,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也不接待律师阅卷。那么,新委托的律师只能通过家属的委托或者从一审、二审辩护自即日起处获取案件材料。家属掌握的案件材料十分有限,一审、二审律师虽然拥有比较全面的材料,但并没有提供给新委托律师的义务。因此,律师将无法通过案卷全面了解案情。

3、重新取证问题

法律并未规定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可以提交证据,因为律师提交证据,就面临着质证的问题,而质证就面临着开庭的问题。然而,在一些案件事实极具争议性的案件中,死刑复核阶段律师的调查权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4、开庭复核问题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案件都是采取书面复核的方式,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最后申辩的机会。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1、最高人民法院在接收死刑复核案件时,要及时通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并告知其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此外,承办法官还应当公布其联系方式,让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律师可以充分与法官取得联系,表达辩护意见,交流辩护观点。同时,对于死刑复核的操作程序应当公开化,并可以考虑设立死刑复核律师接待办公室,专门负责处理律师与承办法官沟通的程序性事宜。此外,应当确立完善的死刑复核裁判文书说理制度,尤其要强调裁判文书应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予以说明。

2、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统一协调,制定相关的法律文件,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的会见权,以便更充分地掌握案件的第一手资料,更全面地了解案件,充分发挥辩护职能。

3、赋予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的阅卷权。辩护律师自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死刑复核案件之日起,应有权到最高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本案全部卷宗。

4、赋予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的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应当有权申请法院协助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有困难的,有权申请法院颁发证据调查令。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对该证据质证,而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审查。

5、建议死刑复核程序一律采取检察官、律师介入的诉讼模式,而非内部审批模式或听证模式,以便最大限度听取被告人、辩护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

6、建议对于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未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方式指派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得到公正裁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存在的价值主要就在于纠正死刑错误适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构建死刑复核程序的开庭复核制度,赋予辩护律师在该程序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有利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死刑案件处理的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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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黄志鹏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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