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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减、免责任情形汇总
来源:赵宇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4
浏览量:386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具有以下情形的,机动车驾驶员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一、不可抗力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来说,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

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罢工等,在特定情况下也被认定为因具有不可抗力因素而构成免责事由。

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正当防卫作为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其根据是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

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六个要件:

(一)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二)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

(三)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四)必须是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防卫行为。

(五)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六)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但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三、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

(二)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三)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所谓不得已,是指当事人面对突然而遇的危险,不得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以保全更大的利益,且这个利益是法律所保护的。

(四)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所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在面临紧急危险时,避险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尽可能小的损害保全更大的法益,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轻于危险所可能带来的损害。

四、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或者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肇事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本采纳了上述观点。其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按照该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但受害人属于轻微过失的,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并出具事故认定书,对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错做出详细的描述,事故认定书可成为机动车驾驶员免责的重要依据。

五、第三人过错造成事故的发生

“第三人过错”是指原告(受害人)起诉以后,被告提出的该损害完全或者部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从而提出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三人过错的情形又包括第三人过错是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和第三人过错是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两种情形。

第三人过错是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时,被告完全可以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过错是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时,只有在“被告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过错”分别构成同一损害的原因的情况下,被告才可以以造成的损害还有“第三人的过错”为由,向原告行使抗辩权,要求减轻自己的责任。

六、存在雇佣关系

在此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构成雇员致害情形,即雇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员并不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时的责任在法律构成上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雇主与雇员存在雇佣关系,这是雇员身份产生的前提。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可以考虑以下四个要素:(1)双方有无劳动合同关系(口头、书面的或事实上的);(2)雇员有无领取雇主支付的报酬;(3)雇员有无为雇主提供劳务;(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指挥和监督。

(二)雇员致人损害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雇员在民事活动中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他可能为雇主的利益从事执行职务的行为,也可能为自身利益而从事个人行为。雇主仅对雇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负责,个人行为由雇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三)雇员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行为需具备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即是说,撇开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不谈,雇员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行为仍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它与一般自然人在类似的情形下实施的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并无本质区别。

机动车驾驶员作为雇员时,可以以此提出抗辩,要求受害人向车主进行索赔,从而达到免责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实践中,肇事车辆被交警部门认定需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即属于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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