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律师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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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李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9
浏览量:506
广东**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DECHONG  PARTNERS  AND  ATTORN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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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律函字(2011)第0126号

吴**: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李*就贵方拖欠森**公司货款等违约行为的相关事宜函告如下:

2009年9月20日贵方与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称“奥*公司”)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及2009年11月30日贵方、奥*公司及森**公司三方签署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奥*公司将其与贵方特许加盟合同的债权债务全部转移给森**公司,同时协议书第六条确定截止到2009年11月30日贵方拖欠森**公司货款为人民币41043.66元;截止到2010年4月30日期间的对账单显示,贵方拖欠森**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42720.57元。森**公司多次主动要求贵方支付欠款,贵方至今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特许加盟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合同未到期而提前结束营业,甲方扣取店铺装修未折旧部分费用并收回道具等相关物料…。”贵方在    年   月  日,未经森**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东莞市长安****街一号店铺进行撤店并且道具等物料至今未退回。贵方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根据加盟合同第九条约定,贵方须向森**公司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贵方须立即退回店铺的道具等物料.

本着平等协商,友好沟通的原则,请贵方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七天内,积极妥善处理上述事宜,并就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森**公司,否则,森**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并将森**公司可能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向贵方要求索赔,以维护森**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广东***律师事务所

                                  签名:          律师

2011年3月21日



本函共贰页,正本壹式叁份,一份寄送本函收件人,一份抄送委托人,一份本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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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娜
  • 执业律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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