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杰律师亲办案例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劳动者维权之路在何方?
来源:张福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8
浏览量:782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日益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让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企业用工行为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当前经济形势下,由于社保基金监督缺位、用人单位出于节约人力成本的目的、劳动者弱势地位等原因,用人单位不缴或欠缴社保的现象屡见不鲜。更有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劳动合同中附加格式条款或让劳动者签所谓的承诺书,要求社会保险自缴或者要求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比如约定工资待遇含“五金”,或者以低于工资待遇的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从法律角度讲,这种约定应属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我们为劳动者维权之路的畅通感到欣喜之余,不免发现这些权益被侵害的劳动者仍被劳动仲裁委拒之门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列为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社会保险法》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3项明确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属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然而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均以社保缴费基数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因此,用人单位欠缴社保时,劳动者维权的途径只能是去社保中心投诉。而由于社保经办机构操作问题,能够补缴的社保非常有限,对于无法补缴的部分,劳动者只能苦水自咽。更有甚者,因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给劳动者造成了直接损失,最为典型的就是,因工伤构成伤残等级,社保缴费基数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值得欣喜的是,常州中院于2011年5月26日出台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常中法[2011]35号),“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动仲裁委对因社保缴费基数导致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仲裁请求仍不予支持。有位劳动仲裁委的仲裁员私下如是说“我们不敢裁,劳动仲裁委与社保中心都属于机关单位,我们不会激化机关与机关之间的矛盾的,我们裁了用人单位支付社保损失,用人单位会去社保中心闹的,在缴纳社保的时候你们社保中心为什么没有严格审查?那不是激化我们跟社保中心的矛盾嘛。”

那么,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就目前法律体系下劳动者怎么维权呢?首先,要看用人单位欠缴社保,有无给劳动者带来实际经济损失。如果,只是用人单位欠缴社保,但尚未对劳动者的社保待遇造成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从社会保险强制缴纳的社会法属性看,劳动保险费的征缴应当是社保稽核部门进行行政征收管理的范畴,应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缴因此,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强制征缴、补缴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若,用人单位欠缴社保已对劳动者的社保待遇造成实际损失时,劳动者仍应通过仲裁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即使仲裁驳回仲裁请求,仍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常州中院2011年第35号文件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依据。

当然,上述维权方式只是在目前法律法规框架内的可行之径。我们同时,也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可以避免社保基金的流失。

以上内容由张福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福杰律师咨询。
张福杰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627好评数3
  • 咨询解答快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万达中心21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福杰
  • 执业律所:
    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14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常州
  • 地  址: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万达中心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