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冒用身份证就职发生工伤单位仍担全责
童工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应聘,导致用人单位误判其身份和年龄而录用他,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2012年8月22日,1997年6月11日出生的马某冒用22岁的王某的身份信息经招聘进入某电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1月1日23时许,马某在操作的机器上开模拿产品时,机器模具突然合起,将其右手挤毁。随后,马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5天。后马某被鉴定为5级伤残。马某就赔偿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在法定时效内未作出受理决定,马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获赔。
审理中,电子公司辩称,单位不知道马某是童工,无过错,应由马某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子公司雇用不满16周岁的马某工作,造成马某5级伤残,应给予马某一次性赔偿。因电子公司系非法用工,该用工应当终止履行。另外,马某是否属于童工与此次工伤事故的实际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电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一次性赔偿马某各项损失52万余元。
【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一、生活护理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二、医疗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
四、伤残津贴:(受伤前本人月工资的70%)
五、交通费:
六、一次性赔偿金:五级——8倍赔偿基数(赔偿基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