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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初探
来源:高珩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3
浏览量:892

前言: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但是依然存在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是签订空白的劳动合同,或签订内容缺项的劳动合同不将劳动合同交予劳动者的现象非常普遍。劳动纠纷产生后,劳动者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恣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方面,依然存在不足。

一、法律法规规定原则性,缺乏实务操作性,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随着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明确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但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是签订空白的劳动合同,或签订内容缺项的劳动合同,不将劳动者应持有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现象大量存在。在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时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私自填写,以达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反观劳动者却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予以反证,劳动仲裁及法院也不能确认用人单位的违法更有甚者因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又无法掌握事实劳动关系的各项证据,导致劳动者维权不能。

笔者认为为了杜绝用人单位藉此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法律法规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在法律法规未修订以前,法院或劳动仲裁应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通过提高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已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因法律法规制定有一定的程序且有一定的稳定性,如果要通过修订法律法规来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显然是远水解不了近渴。现实可行的方法就是法院和劳动仲裁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通过提高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来促使用人单位合法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针对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是签订空白的劳动合同,或签订内容缺项的劳动合同,不将劳动者应持有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虽然法律法规已做了强制规定,但是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使得用人单位可以无视这些强制性规定在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时,一方面因劳动者不持有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维权不能;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私自填写后,再提交仲裁庭和法庭,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与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文本相互印证,导致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加强法律法规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在法律法规未修订以前,法院或劳动仲裁应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通过提高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通过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文本签收登记制度,在产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将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文本签收登记制度列入监察范围,对于没有建立签收登记制度的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1)、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强势的一方,劳动者处以相对弱势的一方。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管理一方,建立劳动人事管理档案也是必要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份交予劳动者,另一份由用人单位将签订劳动合同文本归入建立劳动人事管理档案。用人单位在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予劳动者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已收到劳动合同文本即可,这样并没有对用人单位工作带来巨大的负担。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起仲裁及诉讼时,在劳动合同文本有没有交予劳动者产生争议时,仲裁庭或法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交劳动者签收证明即可,以此加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是可行的。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予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承担败诉的风险,以达到防止用人单位藉此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目的。

2、对劳动者的举报,只有提高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劳动监察才能及时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于没有建立该制度的用人单位就应进行相应的处罚。

现行劳动监察对于劳动者的举报,因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文本签收登记制度,且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证明责任,对于用人单位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予劳动者的违法行为无法及时有效的查处。如果建立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文本签收登记制度,劳动监察可以及时有效的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通过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来予以规范。有了要求单位承担证明责任的相关规定后,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这样可以杜绝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交予劳动者恣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总之,为了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交予劳动者,只有加强实务中的可操作性,提高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才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减少大量的劳动仲裁及诉讼案件。

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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