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叔华律师亲办案例
宪法不可缺席
来源:孙叔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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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如此重大的法律修改活动,却没有宪法的声音?



在当下的中国,在缺少合宪性审查这一制度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追问的是,是否还有宪法制度性缺失之外的原因?各个部门法以自己的门户之见徘徊在宪法控制之外的同时,是否也堵却了自己发展康庄大道?


刑事诉讼法自称是“小宪法”,其实,通过称自己是“小宪法”而提高自己的地位,强调自己重要的部门法不仅仅刑事诉讼法一家。除了刑事诉讼法之外,被称为“小宪法”的法律还有行政法。民法虽然不自称是“小宪法”,却自称自己才是是真正的“母法”,当然,这是从发生学意义上来说的。


在诸多部门法中,宪法产生的相对比较晚,但是却后来者居上,成为最高法。何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奥妙,这是法治国家的法律制度演进的基本规律。宪法君临天下,这是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必然阶段。在美国,刑事诉讼法被称为是“行动中的宪法”,而不是自己另立山头叫做“小宪法”,之所以称为“行动中的宪法”,意味着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来落实宪法文本的规定,实现宪法精神。


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拓.麦耶也曾发出“宪法已逝,行政法长存”的哀鸣。此种说法被国内一些行政法学者发现之后大喜过望,通过字面的解读而认为既然宪法已死,那么行政法大行其道的时代已经到来,而且将长盛不衰。岂不知如此浅薄的认识,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所造成的伤害无疑是在国家强权之外又添加了幽暗意识的伤疤。


对此奥拓.麦耶上述的惊世骇俗之言,台湾的公法学者陈新民教授则认为,“宪法已逝,行政法长存”不应理解为两者之间一消一长的关系,而应当明确行政法在发扬宪法理念所扮演责无旁贷的角色,行政法学者应当强调行政法的“宪法拘束力”的重量。他对这两句话专门作出了自己的解读:在法治国家下,所有位阶低于宪法的法律规范及国家行为,都可以看作是“具体化宪法的法”。比较来看,此等认识是何等的深刻?


正是因为有如此的宏大格局和宽阔的视野,陈新民教授以其深厚的法律素养而入选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之列。台湾大法官翁岳生先生研习宪法和行政法,在台湾白色恐怖时代,宪法被搁置和架空,他主要关注行政法;而在台湾解严之后,他更多的关注宪法。特别是作为司法院院长和大法官,他当然清楚,唯有以宪法来整合诸法,一个理想的法律秩序才能够最终能够形成,法治的状态和目标才可以一步步地实现。在私下交流时,他只向我推荐了他的三篇文章,其中两篇是关于大法官释宪制度是梳理和评价,另一篇是台湾的司法改革,说到底还是宪法的主题。



事实上,自称一下“小宪法”或“母法”就可以脱离“宪法”和真正的“母法”吗?当然不可能。在中国法治发展的现在这个阶段,“万法奔腾”,唯我独尊,独缺宪法,这个时代不会长久。“万法奔腾”如同万马奔腾,局面很壮观,但是也很危险,各法各行其是,肆无忌惮,缺少目标,没有方向。法律部门之间条块分割,从不需要左顾右盼,诸法之间既无横向的联系,也无纵向的衔接。君不见新的《律师法》通过之后和《刑事诉讼法》曾经一直在打架吗?君不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引发巨大争议,物权法派和婚姻法派互相指责对方不读懂自己吗?......长此以往,法将不法!法之不存,国亦将不国!



试问这些问题怎么解决?答案就是:“万法奔腾”之后,当然是宪法作为最高法王者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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