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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数额及量刑标准
来源:徐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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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数额及量刑标准

(十一)妨害公务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持械妨害公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刑罚量: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 0%以下;

2)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3)其他可以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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