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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和标准
来源:张建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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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交付的最低标准是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四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均为合格,不符合该最低标准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可以高于上述标准,但低于上述标准的约定是无效的,此项约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商品房交付的判断标准,买受人接受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钥匙,应视为商品房已经交付使用,俗称“交钥匙”。

  司法实务难题1、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又以出卖人没有同时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为由主张房屋不具备交房条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务难题2、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又要求以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的时间作为交房时间,进而要求出卖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一般会判令出卖人限期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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