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敏律师亲办案例
商品房预售应具备的条件
来源:张建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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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镇居民住房的社会化和商品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为利于百姓购房时心中有数或发生纠纷不至于不知所措,作者在此普及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供大家参考。首先我们先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谈起。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分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必须具备上述四项条件开发商才可预售商品房,否则属于违法预售,购房者在预购预售商品房时应核实开发商是否具备上述条件,避免陷入一些不良开发商陷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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