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敏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离婚常识性问题
来源:张建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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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即解除法定的婚姻关系。其前提是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为稳定社会秩序,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我国婚姻法严格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如果婚姻关系中存在下列情况属无效婚姻,不能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同时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还规定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据此,请求权人行使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即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法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请求权人便不能请求撤销其婚姻,只能通过离婚来解除其婚姻关系。


目前,在我国离婚的有效途径只有两种,(一)协议离婚(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达成一致意见并制作《离婚协议书》,双方亲自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民政机关审核后发放离婚证。离婚生效日期以离婚证发放日期为准。


诉讼离婚,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男方在下列情形下不得提起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里规定了有下列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一、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二、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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