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星律师亲办案例
假冒他人资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价款如何确定?
来源:陈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3
浏览量:1349

案情简介

A公司工作人员假冒中建八局的企业名称和施工资质承包B公司的30万吨棒材轧钢厂厂房项目,该工程已经交付B公司使用近两年,B公司尚欠A公司工程款拒绝支付,A公司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

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由相同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的、签署时间均为同一天、工程价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价款分配没有规律且无法辨别真伪。

裁判要旨

A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且违反了建筑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当认定A公司假冒中国第九冶金建设公司第五工程公司的企业名称和施工资质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关于涉案工程价款的确定依据,依据一审委托的鉴定机构依据市场价进行鉴定的结果确定。鉴定费用应由A公司与B公司按各自的过错分担。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1A公司是否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2、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3、涉案工程价款的确定依据

关于涉案工程价款的确定依据

第一,本案应当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尽管合同无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建筑施工行为的特殊性,对于A公司实际支出的施工费用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处理。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在工程款的确定问题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是,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由相同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的、签署时间均为同一天、工程价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价款分配没有规律且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三份合同均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一审法院为解决双方当事人的讼争,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确定工程价款是可取的。

第二,本案不应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应以市场价进行鉴定的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委托实信造价公司进行鉴定时,先后要求实信造价公司通过定额价和市场价两种方式鉴定。首先,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是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费的规定额度,是政府指导价范畴,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其次,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没有考虑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力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这种计价模式不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再次,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属于政府定价,因此,以市场价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不仅更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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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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