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兰律师亲办案例
国土资源部门应履行的征地程序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2
浏览量:331

国土资源部门应履行的征地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程序,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上述告知、确认、论证、听证等有关材料,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

综上,根据现行立法和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履行的征地程序包括: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以上内容由李春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春兰律师咨询。
李春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370好评数183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2-1007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春兰
  • 执业律所: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7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2-10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