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过程中应将什么内容进行公告?如不公告,有什么后果?
在征地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一定的事项进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方案、安置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进行公告。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如果未依法进行上述事项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办理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