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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婚姻登记应当如何撤销
来源:汪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1
浏览量:791

瑕疵婚姻登记应当如何撤销

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 汪洋 律师

【案情】

当事人王某,男,35岁,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时在江苏务工的云南籍女子谢某,2009年1月他们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初期两人相处融洽,但随后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不睦。2010年3月,谢某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谢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谢某系用假身份证件与王某登记结婚,公安网人口信息查询显示谢某身份信息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符合起诉受理的实质要件,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作为被告的谢某不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后王某经过法官的法律释明主动撤回离婚起诉。

案件终结后,王某为他如何解除婚姻关系辗转了其他多个部门。民政部门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仅可以就受胁迫婚姻行使撤销权,而且必须由受胁迫的一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王某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婚姻的条件。派出所表示,王某目前身份信息中婚姻一栏显示的是已婚状态,如果没有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书等有效证明,公安机关无权更改公民的婚姻信息。王某为此事很是着急,不能结束之前的婚姻关系就不能组建新的家庭,如何解除婚姻关系让他很无助。

律师意见

王某可以将民政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撤销之诉,理由是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推定为有效,本案中在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行政确认(即婚姻登记)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发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功能。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作了进一步细化,“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王某可以将民政部门列为被告,以审查不严,注册登记有瑕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提起行政撤销之诉来达到法律救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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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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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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