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模式中,出借方多为自然人和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效力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进行了肯定。但不具有出借款项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实务界,通常认定为无效。近年来,金融主管部门及是司法部门都有适度放开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中指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果提供资金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强制性监管的情形,不应当认合同无效。
因此,P2P平台对于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中的小微企业之间的借贷,应当审核借款人是否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临时性的融资,所提供资金的投资人也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以避免因违法国家金融管理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