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晓羽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件中对是否判决离婚的判决依据
来源:孟晓羽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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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法定判离的情形

目前,世界各国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表混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实践中,律师如何去把握什么样的情景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判决离婚的物种情况分别是:

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知识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婚姻法》第32条第5项的规定处理。该条新增了妻子若终止妊娠而致感情破裂的,属于法定判离得情形,需要当事人注意。

此外,《婚姻法》第32条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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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孟晓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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