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律师亲办案例
外遇证据怎么用
来源:李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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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外遇和第三者导致离婚的,已经占据了离婚成因的半壁江山,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手里有证据,而有些当事人明知对方有过错而却没有任何证据。没证据的自然就免谈了;有证据的,却多数都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力度。因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类型的法定过错当中,与当事人理解的过错意思相近的那条法律原文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而且对于同居的界定,一般是指持续、稳定在一起共同生活两个月以上。所以,现实中的外遇、过错,基本都不以法律描述的状态出现和存在,导致当事人手里的录音、照片、通话清单等都难以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那怎么办呢?

我认为好的做法就是:有什么就用什么,但不要把它的作用看得太大,因为这些证据(多数情况下啊),虽然不能让法官据此下判为法定过错,但它足以获得法官的同情和心证,这在调解和财产分割时都会有帮助,聪明的法官完全可以使用其他的法律规定来帮助无过错方实现多分财产的目的(但无法据此判决离婚)。尤其在可以不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作调解的过程中,这些先天不足的证据往往很给力,要懂得充分利用各方心态,以及自己这边的各种有利条件,对于证明力不够强的过错类证据,有就比没有强,有什么用什么,让这类证据在调解和私下和解环节中充分发挥他的重武器作用。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些证据,真正开庭时,很多就变成玩具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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