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馨律师亲办案例
货物已经运输至买方,可否追究卖方的货物质量责任
来源:王馨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8
浏览量:1087
【案情介绍】
    2008年7月3日,上海某国际贸易公司(下称上海公司)与杭州某物资公司(下称杭州公司)签署购销合同,约定杭州公司向上海公司采购一批俄罗斯橡胶。2008年7月5日,杭州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前往仓库提取货物。次日货到杭州公司仓库后,立即发现原包装已经破损,在高温下全部变形、粘合。杭州公司立即与上海公司联系,要求退货,并将卸货时的照片发至上海公司经理的邮箱。之后上海公司发函称货物变形是因为气温及运输。杭州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及货物短缺故诉至上海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并赔偿。
    上海公司在纠纷产生后第一时间聘请王馨律师处理案子。

【仲裁委员会裁决】
    裁决:对杭州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对要求立即返回全部货款并赔偿损失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员意见】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的标的物,俄罗斯橡胶的所有权自离开上海公司仓库向杭州公司委托的运输车转移时起,便转移给了杭州公司,之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杭州公司承担。

【律师服务过程】
    王馨律师在介入本案时,上海公司已经向杭州公司发函并称存在气温的影响。从案件处理的情况来说,对于出卖人来讲,在货物售出之后不宜再通过正式的发函来处理问题,杭州公司的律师即以此为由认为上海公司在明知气温过高的情况下没有妥善包装,该论点成为对方律师的主要攻击点。
    王馨律师在介入本案之后,立即代表上海公司发出律师函表明:1、杭州公司已于2008年7月5日从上海公司的物流仓储仓库提取了合同约定的货物。出库签收单已经确认了这一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应当由杭州公司承担。2、上海公司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品名、数量及吨位,不存在数量短缺的问题。合同中约定交货方式是“需方自提”,杭州公司委托的运输单位已经签署了出库签收凭证。该出库签收凭证已经确认了提交杭州公司货物的品名、数量及吨位。该签收凭证内容与合同约定相符。3、合同约定的包装标准是俄出口原包装。上海公司的包装符合合同约定。双方约定的验收方式为“需方自验”,杭州公司自提货物并出具了出库签收凭证,该行为可视为杭州公司已经对包装、数量、质量等进行了确认,杭州公司在货物运输到公司后再对包装等提出异议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能成立。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王馨律师据理力争。将出库单、提货单作为重要证据提交。王馨律师观点即,本案中的俄罗斯橡胶的所有权自离开上海公司仓库向杭州公司委托的运输车转移时起,便转移给了杭州公司,之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杭州公司承担。杭州公司所称变型、粘合,即为毁损;数量短少即为灭失,均应由杭州公司承担。至于杭州公司所称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在收货后七日内提出,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务记录及国家级商检机构的证明。杭州公司发函时已经超过七日,且直至开庭时均未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务记录及国家级商检机构的证明。因此杭州公司的全部请求应当驳回。
    我方的观点得到了全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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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馨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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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馨
  • 执业律所:
    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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