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职业魔术师,其设计一种名为“飘飞”的道具。通过对道具的操作,可以实现将物体悬浮,并通过表演技巧等实现魔术的艺术效果。
2011年9月,为表现该套魔术的手法和艺术效果,甲摄制了一张光盘,记录了其对飘飞道具的演示、该魔术达到的艺术效果及观众的热烈反应。后甲发现乙在网上销售飘飞光盘及道具,均为非法复制品,故诉至法院,认为乙非法销售其道具、光盘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该魔术的著作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表演的飘飞魔术有一定的独创性,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魔术作品,甲对该魔术作品享有著作权。飘飞光盘记录甲在观众面前表演该魔术及对该魔术揭秘、示范的场景,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魔术是其中包含的独立作品。但乙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光盘的行为,是对以光盘为载体的整体作品的使用,而不是脱离整体作品单独使用魔术作品的行为。据此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的侵权系对光盘、道具的侵权,而不是对魔术的侵权。甲起诉的是乙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光盘的行为,而不是单独使用魔术作品的行为。依据《著作权法》15条规定此类光盘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甲对魔术享有著作权,但甲未能证明自己就是该光盘的制片者或已取得了该光盘的著作权,故法院依法驳回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