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宇律师亲办案例
私下所购股票持有卡被抢,申请公示催告被驳回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7
浏览量:410

20121024日,万某返家途中,一歹徒从左后方扑上前,用利器割断其左肩上的布包带,将布包抢走。万某虽奋力追赶,但未将其抓获。随即,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一直未能侦破。

为确保财产安全,万某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被抢包中装有户名为李某的某股份公司股票持有卡10000股,系自己于2012929日私下向李某所购。现因被抢,特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万某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所指股票持有卡无效,但此股票持有卡姓名不是申请人,申请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是该股票持有卡的最后持有人。因此,万某不能作为该股票持有卡丢失后的公示催告申请人,故裁定驳回万某的公示催告申请。

律师点评:根据《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股票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提起公示催告以取得司法救济。本案中万某要求公示催告的是股票持有卡,与股票相比,股票持有卡除形式不同以外,在发行、代表权益、转让方式上均与股票相同,丧失股票持有卡也与丧失股票的法律后果相同。因此,凡因股票持有卡丧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应当视为记名股票予以受理。但万某是非法交易后的持有人,又无法确定股票持有卡上载明的最后合法持有人,故法院可以申请人不合格为理由,裁定驳回公示催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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