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宇律师亲办案例
再犯持有毒品,法院再次处刑6年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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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张甲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入狱6年,后刑满释放。20131月,张甲为吸食遂去广州购买毒品。列车乘警发现其形迹可疑,从其包内查获4袋白色晶体块状物等物品。经检验系甲基苯丙胺,净重49.345克。

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张甲明知是毒品,为吸食而购买,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已达法定“情节严重”标准,故判处张甲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3万元。

律师提示:《刑法》第384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365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本案中,张甲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要素,且系毒品再犯、累犯,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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