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贯水律师亲办案例
【原创】余律师说法4:只有传真件的购销合同官司该怎么打
来源:余贯水律师
发布时间:2007-07-05
浏览量:1786

【原创】余律师说法4:只有传真件的购销合同官司该怎么打

作者:余炳荣律师

摆在我办公桌上面的材料全部是传真件:三份订货单,两份送货单,还有一份是对账单,唯一有显示黑色印章的订货单有些模糊,但还能辨别出供货单位是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订货单位是汕头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送货单上签收人的签名和对账单上核对人的签名都很潦草,根据就看不出签名的人叫什么名字,唯一能够肯定的是送货单上的签名与对账单上的签名不一样,与订货单上的签名更是风马牛不相及。

又是一起以传真形式进行交易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上个月才刚刚在中级法院开庭的一宗同类型的合同纠纷案件一下子闪现眼前:

汕头市潮阳区的一家化妆品公司委托深圳市的印刷有限公司为其印制化妆品标签,报价单、确认函等传真件你来我往,最终敲定价格和条件,传真了一份合同书,化妆品公司先预付货款的30%,余款货到付清。印刷公司在收到化妆品公司关系户通过银行汇来的30%货款后开始送货上门,每次送货后都传真一份送货单给化妆品公司仓管员签名,几次龙飞凤舞后送货单全部回传给了印刷公司,货值累计10多万元。印刷公司在提供了全部标签后财务部给化妆品公司传真来一份对账单,要求对方财务核对无异后回传。很快,化妆品公司就将原来的对账单回传给印刷公司,对账单上核对人一栏增加了看起来颇有书法价值的狂草签名。

后来发生的事几乎没有半点悬念,化妆品公司拒付货款,印刷公司向被告住所地的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化妆品公司付还尚欠的货款并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息。

案件一进入诉讼程序,这时候你就会觉得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有些搞笑。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业界人士称这种管辖制度叫“原告就被告”。简单地说,我化妆品公司拒付货款,你印刷公司要起诉的话就必须到我化妆品公司所在地的潮阳区人民法院;换过来说,如果是我印刷公司收了定金偏偏就不供货给你呢,你化妆品公司要起诉我吗,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欢迎你。据说立法者设计这项“原告就被告”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被告的应诉和日后法院的执行。晕了,为什么要方便被告应诉而不方便原告起诉呢?是不是被告往往比原告更为诚信,所以要立法倾斜保护呢?方便被告的同时是不是也方便了“地方保护”,我不得而知。

诉讼制度是有些好笑,但印刷公司起诉后却一点也笑不起来。印刷公司提供了报价单、确认函、合同书、送货单、对账单,但是化妆品公司一概否认,什么没签过合同,什么送货单上的名字他们看不懂,什么对账单上的名字他们也不知道是谁。最要命的是几次通电话更改后合同书和送货单的数量不一样、预付30%货款的单位又不是印刷公司。虽然《合同法》有规定电传、传真也是合同的形式。但历来,传真件因容易伪造一直被法院排斥于证据之门,除非对方承认。尽管印刷公司据理力争,但最后法院认为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判决驳回了印刷公司的诉讼请求。这等于说印刷公司的标签真正意思的叫“送货上门”了,印刷公司当然上诉,中级法院在上个月刚刚开庭。

 “余律师,这官司能打吗?”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华南地区的明经理一脸的疑惑,他的话把我从沉思中拉了回来。

我从他的眼神里看出他的焦急。

这是第一个从网络上查到我的律师资料而找我提供法律帮助的当事人,在电话里我跟他们分析了一般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起诉的要点后,几天后他们就带着证据来到我的办公室。我要感谢他们对一个陌生律师的信任。中国是一个遇事找熟人托关系的国度,聘请律师更加突出,很多人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聘请律师的话,常常会穷尽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关系链介绍律师,好像有关系的律师才值得信任。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制的悲哀。

“明经理,你详细介绍一下和对方公司交易的整个过程吧,越详细越好”。

我没有直接回答明经理的问题,现在也不是下结论可不可以起诉的时候,摆在眼前的第一件事是弄清楚购销的整个过程,这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有证据,先不管这些证据是原件还是传真件,但要用证据来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的再现。

因为法官不可能是案件的亲历者,他只是根据证据再现当时的交易过程,做出谁是谁非的处理。如果证据欠缺,没办法完整复述原来的事实发生的过程,就会影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结果是对债权人不利。

 “汕头公司跟我们总共做了五笔生意,每一次都是他们按我们的报价打印好订货单,盖好公章后传真给我们。我们盖章后再回传给汕头公司”。明经理边说边从文件包里拿出一摞材料递给我:“余律师你看,前两次订货的货款都付清了,第三次送货值7800元,他们收货后只付了5000元;第四、第五笔订货计14672元,总共欠我们货款17472元。

我接过明经理递过来的一大摞材料:

五份订货单上双方公司的黑色印模清晰可见,每一份上面汕头公司经办人签的都是“詹某某”;三份送货单和时间和数量与前三份订货单对应,但最后两次送货没有送货单?

对账单列举的是第三、四、五次送货的货款,合计的数额已经扣减第三次收货后付的5000元。

订货单上的签名和送货单上的签名是同一个人。

对账单上的签名特潦草,没办法看清楚。

“明经理,汕头公司总共分三次向你们支付货款,对吧?那三次付款是付现金还是银行汇款、转账?有资料吗”

“三次都是从汕头的银行汇款过来。”经到我一提醒,明经理从公文包里抽出一个小文件夹,打开后小心翼翼拿出三张《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原件。

三张凭证上面上海银行虹梅路支行的印章鲜红耀眼,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名称一字不漏,汇款金额与订货单、送货单分毫不少。

“太好了!”我看了看三张凭证,不禁笑了,记得证据法的教科书里对起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列举了几种;买卖合同、订(定)货单、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送货单、提货单、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结算清单、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收货方对质量有异议的信函。

可不要笑话我,律师办案的时候查教科书并不是什么临时抱佛脚,教科书是办案的百宝箱,很多办案的困惑都能在教科书里找到答案。那种认为教科书太死板而不多看的人是办不好案子的,书到用时方知少,起码我是这样认为的。

对照一下教科书,教科书里所列举的证据这宗买卖过程都有,虽然主要证据是传真件,但银行的汇款凭证是原件,且跟其他证据吻合。

对了,发票?现实中很多的供货方收款后只开收据,不开发票的。这宗生意也开了发票了吗?

“有出具过发票吗”。我问明经理。

“有啊,我们公司是外资企业,这方面的操作比较正规,每笔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这不,我也带来了”。

我接过明经理递给我的 “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共也是五份,金额与订货单分毫不差。后三单货款没付,但交易一发生,发票就出具,外资企业操作就是比较正规,他们的管理和运作确实可圈可点。我心里这样想,但没有说出来。

到这里,上海公司所有的证据已完成了整个事实再现的过程,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前一个证据的运转,就带动了下一个证据,证据之间谁也离不开谁,整合在一起就完整再现事实的过程,这就是证据法所称的证据链条。

我呷了一口茶,微笑着点点头对明经理说:“起诉对方公司,证据充分,我决定接受委托代理这个案件”。

接下来的工作复杂而又有条不紊,我先给对方公司发了律师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求对方在五个工作日内付还货款。其实我对他们公司不抱有幻想,我利用这五天的时间把查询工商资料、起草民事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整理证据材料、列证据清单等工作一气呵成。五天内,明经理也把公司盖好公章的诉讼文书特快邮寄到律师事务所。

一个星期之后,我们正式把对方公司告上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1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告诉我,诉讼前的充分准备才能换来诉讼过程中的镇定和自若。果然,诉讼过程顺利得超乎预料,在强大的证据攻势面前,对方采取了消极的应对策略,来了个拒不到庭。但这种消极在诉讼中是苍白无力的,法院照开庭,照判决,照样强制执行。最后,对方将货款连同诉讼费全额汇入龙湖法院的账户。

几个月后,明经理带着公司的收款收据从上海飞赴龙湖法院的财务室,随着他在法院提供的转账支票存根上签字,整个案件划上了一个完满的结局。

我和他一起走出法院大门的时候,外面阳光灿烂,法院大楼的国徽在阳光下熠熠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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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贯水
  • 执业律所:
    广东百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9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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