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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诉讼请求中到底要求哪种?
来源:李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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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律师提醒:违约责任形式多样,诉讼请求中,要求对方承担何种形式并非随意,而是大有玄机。当事人在提出要求前,一定要仔细考量,究竟哪种对自己最为有利。
违约责任形式包括多种,例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等。其中,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三金)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也有诸多不同容易混淆,为了帮助大家理顺关系,以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本文将重点就这些问题进行介绍。
损害赔偿金
我国规定的损害赔偿金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没有就此约定,一旦符合条件,非违约方即可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规定了合理预见规则,具体说来,就是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出违约者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也即如果在合同订立时,违约方没有可能预见到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则只需负担合同订立时可以预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个规则是用来防止对违约方漫天要价,以至于非违约方因为对方违约反而得到了巨大利益。
违约金
《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是约定违约金,即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所需要支付的违约金。但并不是约定多少就一定能够得到这么多的,在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改变违约金。
具体说来,当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而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这里的过分高于,是指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如果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但并没有超过30%,则法院允许此种约定,而不会减少违约金。
定金
定金也是约定才有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定金罚则,交付方违约的,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三金之间的关系
当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三者或其中二者同时存在时,应当如何适用呢?下面,我们分别加以介绍。
1)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基于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在这二者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优先适用违约金。但损害赔偿金并非没有意义,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违约金可能参考损害赔偿金加以调整。前面说过,当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加以调整。
2)损害赔偿金和定金。这两者并不矛盾,可以同时适用。
3)违约金和定金。不可同时并用,只能择一。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比较这两者数额,加以判断。
4)三金并存。可以先参考损害赔偿金判断违约金是否需要增加或减少,再将调整后的违约金与定金加以比较,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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